执政党在国会选举中惨败!尹锡悦道歉:国民“鞭挞”,我们应反思!
93 2025-04-05 16:31:19
第三时期则是20世纪70年代之后,印度重新承认知识产权,但也在很多领域做了法律保留。
七、结语 一般说来,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宗教在特定文化和社会中的地位。例如,法经和法论都有种姓之法和人生阶段之法,而大多数法论又加上了国王之法的类别。
祭品包括牲畜、谷物、奶油,甚至活人。《摩奴法论》认为,集体决定良好习惯的人数可以减少至4或3人。这个集体通常由10人组成,3人来自精通 三吠陀者,1人来自逻辑学者,1人来自弥漫差学者,1人来自语法学者,1人来自达摩文献学者,其余3人分别选自处于不同生活阶段的人。因此,本文不讨论佛教法和耆那教法等非印度教的宗教法,也不论及印度域外的印度教法。在吠陀本集之后,印度出现了系统讨论祭祀仪轨的 《梵书》。
同样,法论中涉及现实功果的规则,某些违法行为受到现世惩罚,属于可见的功果。这里的自我满足虽然具有诉诸良知之意,但这种 良知具有独特的宗教寓意,一是应遵循吠陀经和圣传经的精神,二是一定要自我克制,调服诸根,使身体服从灵魂的控制。六、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可见,就恐怖主义的认识当前学界和国际社会仍然存在较大分歧。
中国是一个稳定的社会,不可能采取军事打击等极端方式来处理国内社会矛盾。四、恐怖主义是否必须以平民为袭击对象 恐怖主义活动的袭击目标,一般为平民或非战斗人员。作者简介:冯卫国(1969-),男,山西阳泉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另一方面,在反恐被高度标签化的今天,敌对与否定都是相互的。
譬如,阿富汗塔利班政权针对他国外交官实施的暗杀行为,以色列针对巴勒斯坦人采取的定点清除行动,都是通过暴力手段制造公众恐慌,意图摧毁敌国意志,影响他国对外政策。那么,与此相类,国家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组织性的行为主体,能否成为恐怖主义犯罪主体呢?从有关国际法看,在1948年联合国颁布的《人权全球宣言》和1966年颁布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中,都有关于国家恐怖主义的内容。
一个国家就暴恐案件作出的司法裁判,被另一国家视为侵犯人权的工具。在依据现有国际、国内法规定,很难通过犯罪构成理论对其行为性质作出严谨、科学界定的情况下,对具体恐怖袭击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依据不同情形作出适当判断应是一种比较理性稳妥的选择。即:使用暴力手段、谋求政治目的、意图制造公众恐慌、具有客观社会危害。该案受害者中,部分人员是与靳如超有明确利害关系的人,而同时更多的则是与他素昧平生、毫无往来的无辜人群。
[9]张海洋:《恐怖主义与反恐战争的伦理难题》,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5期。某种程度而言,这一声称负责和公开挑衅行为也体现了恐怖主义犯罪主体的组织性特征。为此,从多个视角看,现阶段都不宜将国家纳入恐怖主义行为主体考量。与此相反,恐怖袭击则往往由非正规武装力量甚至是普通平民实施,其袭击目标多针对平民、非军事人员或民用设施。
因此,有学者认为,不应将此种极端犯罪排除在恐怖主义犯罪之外,为严惩这种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建议摒弃恐怖主义犯罪政治目的说。而对恐怖主义持同情立场的人则认为,某些暴力行为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甚至是完全正当的。
他认为,针对所有美国人的暴力行为,是对美国政府、军队和公众直接或间接地对阿拉伯人和穆斯林所犯罪行的报复。由此,区分恐怖主义犯罪对象是否为平民或军事目标,实际上在司法操作层面并无太大价值和意义。
如,在当前国际政治话语体系中,美国在视伊朗为头号恐怖主义国家的同时,与之针锋相对,伊朗也将美国视为全球最大的恐怖主义国家。[2]孙昂:《国际反恐前沿》,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第297页。[15]同时有学者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向日本投放原子弹是典型的恐怖罪行,从一些具体做法看,美国更像具有恐怖主义行径的国家。违背道德评判标准,把个人或某个团体的私欲与追求绝对化,置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之上。[1]张驰:《国际反恐立法实践与启示》,载《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4期。针对一个主体的正义,对另一个主体而言可能是邪恶的。
其中一个典型例证是,9·11事件发生后,当美国等国家公开谴责恐怖袭击所造成的惨重灾难时,在巴勒斯坦却有一大批人自发走上街头庆祝袭击成功。2014年11月16日,喀什市巴楚县发生的色力布亚镇公安派出所遇袭案,两案都造成多名公安民警伤亡,都使用了暴力手段,制造了恐怖氛围。
以是否具备政治目的为必要条件,可以起到划分敌我界限的作用。因而有学者称,无论恐怖主义基于何种正当缘由,其在道德上的邪恶性都是难以否定的。
而且,实施重大恐怖袭击行动后,恐怖组织常常会公开宣称对该事件负责,以扩大组织影响力和对信众吸引力。二是为强化恐怖活动的非正义性。
军人和武装人员同样为血肉之躯,和平民一样都具有法定公民身份。关于恐怖主义定义,以《剑桥国际英语词典》和英国1974年颁布的《防止恐怖主义法》最为简炼。也正因此,1993年第一次世界贸易中心爆炸案的主犯拉姆齐·优素福在纽约法庭接受审判时,曾不无挑衅地说道:是的,我是恐怖分子,但是我很自豪。对恐怖主义定义的困难,直接导致了反恐工作的艰难。
由于不同人群秉持的道德立场不同,不同国家遵循的政治利益差异,使得人们对恐怖主义的认识难以完全达成充分一致。[6]守望者:《伊斯兰真的是和平宗教吗?》,载《美国华人之声》公信号,2017年2月13日。
当前,在国际政治格局中,极少数国家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大行其道。也正因此,国际社会至今存在的反恐双重标准问题迟迟得不到彻底解决,反恐统一战线难以形成,严重阻碍了反恐怖主义进程。
[18]综合各方面对恐怖主义的定义,目前有四个基本要素形成了共识。一方面,如果视恐怖袭击为非战争行为,那么就不应再依据战争法的法理来解释其行为是否合理。
[13]由此可见,在美国一些政治家头脑中,将国家作为恐怖主义行为主体的观念是深入的。相反,是由于其正义感相较一般人更强烈。再如,在被称为世纪经典案例的2001年9·11事件中,基地组织人员对包括世贸大厦、五角大楼等在内的几个目标同时发动袭击。这些极端型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制造的恐怖效应强烈。
恐怖分子既可以是暴力激进者,也可能是温顺保守者。三、恐怖主义是否必须具有政治目的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将具有一定政治目的作为定义恐怖活动的核心要素。
如,《美国法典》规定,恐怖主义是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针对非军事目标实施的,经过预谋的、有政治动机的、意图影响大众的暴力行为。2011年7月18日,和田市发生的暴恐分子袭击公安派出所案。
作为一种多样态的非传统安全威胁,恐怖活动常常和犯罪、战争交织叠加,依据现有国际法规定,很难给出一个毋庸置疑的确切回答。一些恐怖分子认为,他们采取自杀式袭击行为,正是在用生命和鲜血捍卫真理和正道。